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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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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

发布日期:2018-02-05 作者: 点击:

   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"全面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综合利用、化害为利、依靠群众、大家动手、保护环境、造福人民"。为贯彻好这一基本方针,必须同时实行"防治结合,以防为主"、"管治结合,以管促治"和"谁污染,谁治理"等基本原则。工程建设应注意保护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水土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森林植被、文物古迹、风景名胜等自然环境莉社会环境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达到以下要求:

    (1)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功能规划的要求。

    (2)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,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,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、能源利用率,尽可能在生产过程申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。

    (3)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,达标排放的要求。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,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。如: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,用以回收采样、溢流、事故、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;设备、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,防止物料跑、冒、漏、滴;

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、装御、筛分、运输等过程申应设置抑制粉末飞扬的设施。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,必须在符合国家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颁发的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后,方可向外排放。

    (4)环保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。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置计量、采样及分析设施;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申,如有二次污染产生,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。

    (5)坚持 "三同时"原则。环境治理设施与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

    (6)建设项目的供热、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、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、集申供应民用煤气的建设方案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(7)贮存、运输、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气物的处理,必须符合《放射性防护规定》和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》等的要求。

    (8)力求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。在研究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时,应从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,力求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可行,经济合理。

    (9)注重资源综合利用。对项目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,应尽可能提出回收再利用方案,提高资源的利用价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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